[摘 要] 執行難尤其對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一直是困擾法院執行工作人員的一個問題,為解決這個難題,現實中工作人員想盡各種方法,但收效甚微,筆者通過調查,也了解到了困擾執行員解決刑附民案件執行的許多尷尬,思考了許久,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淺的想法,希望能對我們的執行工作帶去一點幫助。

[關鍵詞] 刑附民 執行難 瓶頸 救助

我們對執行案件或案件的執行并不陌生,在現實中,筆者見過形形色色的被執行的案件,有關于欠款糾紛的,有關于房屋買賣糾紛的,還有關于物業管理糾紛的等等,其中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說印象深刻并不是這類案件社會危害性大,也不是被告人判的刑期長,更不是涉及的賠償數額多,而是這類案件執行的難度。

目前,執行法官普遍反映了一個現象,就是刑附民案件雖然進入執行程序的數量不多,但執行到位率卻很低,尤其是被告人被判處重刑后,能夠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獲得賠償的被害人極少,大部分案件被執行人正在服刑,無財產可供執行,最終法院只能裁定中止執行。雖然這是合法執行,但實際上造成了刑附民案件執行的“法律白條“,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人民法院應有的司法公信力。

我們先看個案例:被告人,王某,60歲,西安市長安區農民,因為與某一同村村民發生爭吵,沖動下將其傷害致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某犯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死緩,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賠償被害人家屬9萬元。

現狀是王某現在服刑并有許多疾病纏身,家庭困難,兒女也無固定收入,除了在審判階段已經賠償給被害人家屬的一萬元外,法院經過對其所在村委會和銀行、房管所、車管所的調查,王某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最終選擇中止執行。

形成原因分析

形成上例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初步地分析大致有:一是人民法院審理刑附民案件對民事部分的處理,一般考慮被告人的民事責任而堅持全面賠償原則,很少考慮其賠償能力;二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即犯罪人越來越趨于低齡化,許多犯罪人在經濟上并不獨立,而又無財產可供執行,加之人民法院在執行此類案件中必須堅持“罪責自負”的原則,只能執行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受害人)的實際賠償不能到位;三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被處刑后,出于與被害人的對抗心理,其家屬即使有能力代為賠償也堅決不予賠償,而被告人正在服刑中,囿于“自己已經受到法律制裁”的心理,發自內心地抵觸對受害人的賠償,所以不會積極主動地與家屬協商對受害人的賠償問題,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實現。

目前法院作出的努力

為確保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各地法院采取了各種措施,比如反復做成年被告人家屬的工作,讓其代付賠償款;說服和動員受害人律師退還代理費、對特困受害人申請低保等以緩解受害人的經濟壓力;甚至有的法院還從其財政撥付的業務經費中向受害人墊付賠償款。這些做法可謂是“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然而這些措施只是杯水車薪,判決的賠償額得不到全額實現,受害人及家屬仍然指責聲聲,法官只能洗耳恭聽忍氣吞聲。

當然,不是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勞的,我們再看看一些法院在執行中比較可行的方法。

為解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針對被執行人以在監獄服刑為由,抗拒、逃避、規避執行的現象,某些法院以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和財產調查制度的完善為著力點,以追查被執行人財產為手段,創新執行方法,力求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贏得了當事人的贊譽。 大致有幾種方法:

1.采取“承包折抵法”破解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某些法院在執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過程中,針對被執行人以在監獄服刑無財產賠償為由的情況,積極與被執行人的村委會聯系,讓其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承包的土地,通過轉包被執行人承包的土地給申請執行人或同村的其他人,以轉包費用給申請執行人的方法,抵償其賠償款,破解“執行難”。

2.采取“協助執行法”領取被執行人的承包土地直補款,給付申請執行人,化解矛盾糾紛。針對被執行人在監獄服刑,其承包的土地自己無法經營,而其土地直補款卻一直在領取的現狀,一些法院積極與被執行人所在地的政府或農村信用社聯系,讓有關部門協助執行土地直補款,給付申請執行人,化解了矛盾糾紛,促進了社會和諧。

3.運用“協調法”給申請執行人申請農村低保,解決其生活困難。針對老、幼、病、殘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考慮到其生活困難的實際情況,一些法院積極與其所在地政府部門協調聯系,申請幫助給其解決農村低保,確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以安撫受害人。

4.運用“救助法”幫助申請執行人解決實際困難。針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而申請執行人因受到傷害而生活陷入困境的現狀,法院及時與黨委、政府聯系,爭取贏得黨委、政府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支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向困難的申請執行人申請司法救助金,幫助其解決困難,讓其感到法律的溫暖,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可見各地法院為解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案件執行難的問題在想盡各種方法,通過與法官們的交流和探討,提出一點自己的建議。

建 議

1.完善立法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問題,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解決這一難題不是靠法院執行就能做到,關鍵在于需要完善立法,為刑附民案件執行提供法律依據。

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判處刑罰及刑罰的執行與附帶民事執行相結合的制度。規定民事賠償義務的履行可以作為減免刑罰或者作為緩刑、減刑和假釋的條件。被執行人積極履行民事執行義務的,認為其具有悔罪表現,為其申報減刑、假釋;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拒不履行義務或轉移、隱匿財產,經查證屬實的,認定其沒有悔罪表現,不予申報減刑或假釋。將批準假釋的被執行人在假釋期間是否積極履行賠償義務的情況作為其假釋期間的考察內容之一,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賠償義務。當然,要注意的是,這樣的規定不適用于慣犯和累犯以及重大惡性犯罪的犯罪人。

對《監獄法》規定的犯罪人勞動報酬作出細化規定,使其具有操作性,方便法院執行。我國犯罪人的勞動受《監獄法》與《勞動法》雙重調整。按《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有權獲得勞動報酬;按《監獄法》規定,對犯罪人應進行勞動改造。上述兩者之間并無實質沖突,犯罪人服刑,一方面應當進行勞動改造,另一方面也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監獄應改變那種不給報酬或者僅僅象征性地發給生活費的做法,保護犯罪人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一旦落實,犯罪人所涉刑事附帶民事的執行就多了一重保障。此外,監獄可以為犯罪人創造各種獲取收入的機會,從而提高其履行義務的能力。如在保證監獄管理安全的前提下,為犯罪人聯系各種有償勞務,鼓勵犯罪人進行發明創造、技術創新,甚至為犯罪人提供機會使其以勞務向受害人抵償債務等等。

規定與勞動報酬制度相配套的國家補償制度。按照國際慣例,犯罪人勞動改造時確定的勞動報酬,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從該差額中提取一定數額,再由國家撥付一定數額,設立賠償基金,用于解決犯罪人缺乏執行能力的案件的執行。這種制度,能夠有效化解被害人及其家屬因民事賠償得不到執行而引發的不穩定因素。

2.提前準備

現行法律規定要到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后,被害人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只能向偵查、檢察機關提出賠償要求,并由偵查、檢察機關記錄在案。這種做法,不但對被害人今后獲得賠償沒有什么幫助,反而容易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賠償責任人獲得提前轉移和處置財產的機會。因此為了以后很好的執行:(1)偵查、檢察機關可根據被害人的請求和提供的相應擔保,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控制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他賠償責任人的相應財產,為將來被害人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作有實質意義的準備。(2)只要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到實實在在的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均應受理(如詐騙、搶劫、侵占罪等)。(3)對應上繳國庫的財產和應用于返還或賠償被害人損失的財產進行明確的界定和具體劃分,以便于執行。

3.執行人員要提高思想認識、講究方法、加大宣傳力度

(1)從思想上提高認識,認清執行刑附民案件的重要性。執行人員應加強自身政治修養,提高工作的自主性,樹立高度的責任感,嚴格依法行使職權,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強制執行方法開展好執行工作。

(2)講究方法,做好被執行人的工作。執行前,應盡量做好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宣傳、教育工作,申明法院判決的嚴肅性,使其明白自己的過錯給申請人造成的傷害是無法用服刑改造來彌補的,使其內心出于對申請人的內疚,放棄“賴賬”思想,主動配合執行工作。

(3)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法制宣傳,徹底消除被執行人“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舊觀念,督促其自愿履行其經濟賠償責任。

4.創新執行方法,加大執行力度

(1)進入執行環節的刑附民案件,在執行中除用正常的執行方法執行外,還要加強同基層組織的聯系。在農村,可以依靠村干部等做雙方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給被執行人的家屬做工作,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面給申請執行人做安撫工作,如果申請人家庭經濟困難,建議并協助基層組織通過民政部門給予一定的救濟,以安定申請執行人的浮躁情緒,消除其到法院來吵鬧的現象。另外,在執行中,對家住農村的被執行人,可以在秋季收獲后對被執行人家里多余的糧食采取適當的強制措施,必要時可讓被執行人同行,以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

(2)設立刑附民執行案件救濟金制度。探索設立刑附民執行案件司法救濟金制度,是幫助被害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只要同時達到以下三個條件,便可適用司法救濟金制度:①犯罪人實施了觸犯刑法的行為,公訴機關或受害人附帶民事訴訟,且經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書確認賠償數額,并進入了執行程序;②被害人無法從犯罪人處或以其他方式獲得賠償,且經人民法院查實犯罪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③申請執行人的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且有證據證實。

總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相配套的法律體系需要不斷成熟與完善,執行法官隊伍需要向專業化和職業化發展,只有從根本上解決了這個問題,才能更好地落實“司法為民”,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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