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須備案
作者:張亦弛
發(fā)布時間:2020-03-07 16:08:39 來源:陜西教育報刊社
日前,教育部辦公廳印發(fā)《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單位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對現有教育移動應用的備案工作,并結合實際建立本地區(qū)、本單位的備案信息動態(tài)更新機制,確保數據準確性。
據悉,此次出臺的《辦法》是繼《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禁有害App進入中小學校園的通知》《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規(guī)范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教育部等八部門關于引導規(guī)范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有序健康發(fā)展的意見》后出臺的又一新規(guī)。
《辦法》對“教育移動應用”給出明確定義,“教育移動應用”即以教職工、學生、家長為主要用戶,以教育、學習為主要應用場景,服務于學校教學與管理、學生學習與生活以及家校互動等方面的互聯網移動應用程序。
《辦法》規(guī)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tǒng)籌本地區(qū)教育移動應用備案管理工作。組織本地區(qū)的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開展提供者備案,組織所屬單位并指導本地區(qū)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做好使用者備案。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以下簡稱提供者)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通過公共服務體系進行提供者備案,并配合注冊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備案審核工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各級各類學校是教育移動應用的機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應建立教育移動應用的選用制度,選用已完成提供者備案的教育移動應用,并通過公共服務體系進行使用者備案。
《辦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企業(yè)和社會組織均向其住所地或注冊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提供者備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開發(fā)的教育移動應用向教育部進行備案。小程序、企業(yè)號等平臺第三方應用統(tǒng)一到平臺方提交備案信息,并由平臺方向教育部共享備案信息。提供者備案實行“一省備案,全國有效”。提供者在注冊地備案后,在其他地區(qū)開展業(yè)務無需重復備案。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開發(fā)的教育移動應用,由總公司統(tǒng)籌匯總并向總公司注冊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辦法》指出,教育部將建立完善與網信、電信、公安等職能部門的協助機制,共同指導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fā)平臺落實監(jiān)督責任,規(guī)范教育移動應用的管理,并推動將提供者備案作為教育移動應用上架應用商店的重要條件。
《辦法》明確,將通過公共服務體系公布提供者和使用者備案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同時,在公共服務體系建立投訴舉報通道,接受社會公眾的投訴舉報。教育部對各地教育移動應用備案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通報教育移動應用備案工作進展。同時,將教育移動應用備案情況納入網絡安全責任制等相關考核評價。對備案工作落實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予以約談、通報。
教育移動應用存在違法違規(guī)或違反《教育部等八部門關于引導規(guī)范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有序健康發(fā)展的意見》要求且整改不及時的,將列入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黑名單,向教育系統(tǒng)通報,并撤銷涉事教育移動應用備案。涉事單位六個月內不得再提交備案申請。
熱點新聞
深度報道
新聞視頻

投稿
APP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