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的出臺,終于為教育懲戒明確了定義和界限,尤其是為教育懲戒列出了可為與不可為的標準,既保護了學生們的人身健康,也為教師實施教育行為提供了具體可辨識的尺度,為教育懲戒納入到法治軌道中邁出了重要一步。但是,在實施教育懲戒實踐中,依然存在若干爭議問題,亟待通過深入調研,為教育懲戒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化并形成健全的教育懲戒法案提出有一定價值的建議。


■ 我國教育懲戒領域常見爭議問題

一是對教育懲戒權的界定不夠清晰。近些年來,鑒于我國法治教育的持續推進,研究者們對教育懲戒問題開展了全面而深入的探究,對教育懲戒權提出了大量界定和解釋。從當前來看,比較一致的觀點是將懲戒權視為教師為保障正常的教育秩序,依據有關規定具備對學生違規或不合規行為予以懲罰之權力,也是教師糾正學生不當行為的重要教育措施之一。就立法實踐而言,在《規則》出臺之前,各類法律法規只對教師管教權作出規定,但是對教師懲戒權并無明文規定,導致教師懲戒權的界定不夠清晰。雖然《規則》根據不同情形,對教師可以實施的教育懲戒權作出了規定,明確了當學生有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等四類行為時,教師可予以懲戒,但是不同情形之間的界限還不夠清晰,在教育實踐中還會導致相當多的教師不敢管與不想管,甚至會產生多一事還不如少一事的念頭,以至于不作為現象。

二是教師懲戒監督體系不夠健全。《規則》指出,學校應支持和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如教師由于實施教育懲戒而和學生及其家長產生糾紛,學校應及時處理。一旦認定教師沒有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執行教育懲戒而予以其處分或其他處理。與以前教師懲戒監督機制缺失相比,確實有了一定的進步,讓學生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規則》對教師懲戒監督的規定還相當簡單,尚未形成健全完整的教師懲戒監督體系,在實踐應用中也存在比較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沒有形成多元化主體一起參與的綜合性監督機制,其運行效能自然不夠理想。

■ 教育懲戒爭議問題產生原因剖析

一是擺脫傳統不良思想難度較大。我國傳統中涉及教育懲戒的不良思想尚未禁絕,依然隱藏在教育體系當中,比如,嚴師出高徒、棍棒之下出孝子等迂腐的思想仍然時不時地會冒出來,甚至于“教”的象形字就是教師舉著某物在打學生。以往確有感恩教育棍棒教育的大量實例,但在進入新時代之后,學生們越來越講求個性和話語權,對傳統不良思想非常排斥,對持有這種想法的教師也很不滿。可見,傳統不良教育思想對現代教育產生了巨大的沖擊。

二是把控好懲戒尺度難度較大。主要是指教師在懲戒中,或輕或重往往會被視為體罰,造成爭議。實際上,教師的哪些行為屬于可被接受范疇能起一定教育作用,哪些行為在范圍以外屬于變相體罰?比如,《規則》明確了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但是怎么樣算作是超過了正常限度,尺度極難把握。實際上,教師純粹是無心之失,并沒有體罰的意思,而是期盼著學生能夠盡快掌握有關知識點,但是外界人士可能就會抱有偏見,覺得教師在實施體罰行為,傷害了學生。

■ 解決教育懲戒爭議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是推進教育懲戒正式立法,保障教師懲戒權具有合法地位。為了讓教師具備正式的懲戒權,一定要在立法上讓其具有合法化,真正承認教師懲戒權具有權威法律的授權。目前出臺的《規則》還處于試行階段,即使經過試行之后正式出臺,也僅僅是教育部出臺的部門規章,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因此應當全力加快教育懲戒正式立法的進程。在實施懲戒立法的過程中,應當始終遵循立法的目的性和規律性,實施好立法評估與實驗立法,切實做到科學規范立法。要明確教師所享有的具體懲戒權,必須要和上位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保持完全一致,能夠深入領會上位法所具有的內涵實質。同時,要明確教育懲戒權的各項適用情形、適用對象、實施原則以及懲戒類型、法律責任等。教師在執行教育懲戒時的適用情形非常復雜,比如,對不同的學段、年齡學生實施相同懲戒行為時,有可能會出現不一樣的影響,而把一樣的懲戒行為運用到相同學段、不同地區的學生中,也會出現不一樣的后果。這就要求將懲戒權的具體執行交由地方立法加以完成。當然,還應明確教育懲戒之目的是要用懲戒來糾正學習者的不當行為,并非是為懲戒而實施懲戒,也就是說,終極目的在于教育,而懲戒僅僅是手段而已,這就要求在教育懲戒領域立法中始終堅持目的性的原則,做到合理使用懲戒權,以防權力被濫用。

二是健全教師懲戒規范,明確規范的懲戒標準。就法律規定而言,當前階段我國教育懲戒還存在懲戒標準與邊界不夠清晰的問題。教師教育懲戒標準出現缺失,易導致懲戒缺少底線,這樣一來就會影響到懲戒成效之落實。教育懲戒邊界的不夠清晰,就會導致在執行懲戒時易出現教師和學生之間權利之沖突。所以,要持續健全我國教師的教育懲戒規范體系,形成科學規范的懲戒標準,保障學生群體的身心健康。要進一步完善懲戒的標準,讓懲戒之執行有明確標準可以依據。要形成多元化懲戒手段,其目的還是在于盡量運用簡單而有效的手段讓學生們自覺自愿地改正不合理的行為,并且深入自我反省。要持續深化對教育懲戒程序的研究。這是因為規范化、合理化的程序是落實好教育懲戒制度的一項重要保障。在執行懲戒以前,應當讓當事學生說清事件的緣由,允許其申辯,從而防止產生錯判。在明確對學生實施懲戒之后,還應考慮執行懲戒的恰當時機與場所等,并依據其犯錯的程度來具體執行懲戒。

三是形成教師懲戒監督和救濟體系,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就目前我國教育實踐而言,教師在執行教育懲戒中還存在著懲戒和體罰之間不易區分的問題,這就要求教師懲戒權之執行不但要做到有規則可依,而且還應當在強力監督下實施。所以,教育懲戒權的執行有賴于形成權威的監督體系。這就要求學校及其上級教育管理部門建立監督體系,對教師的懲戒行為予以監督。筆者認為可采取以下三種途徑建立教師懲戒監督和救濟體系。首先是由學校建立專業的教育懲戒監督委員會,負責解決教育懲戒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的糾紛,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則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檢查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具體行使狀況以及學校的整體教育懲戒情況,一旦發現越界違規懲戒行為,應當嚴格處理有關涉事教師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領導。其次是構建學生和家長監督體系。在教師執行懲戒行為之時,師生雙方應許可其他教師、學生或者家長到場予以監督,也要同意在場監督人員對懲戒的標準、程序以及具體措施等提出意見,從而確保懲戒全過程公開和公正。最后是形成良性的輿論監督體系。在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之時,社會輿論可以作為強制性力量,從外部監督教師之行為。考慮到教育懲戒權之運用和師生之間的權利義務緊密相聯,為切實維護廣大師生的合法權利,一定要建立具有實效的師生權利救濟體系。在教師開展教育懲戒時,對部分不當行為可能對學生產生的損害,應當通過適當的救濟途徑來保護學生們的合法利益。同時,在教育懲戒立法缺位和部分媒體過度渲染的情況下,導致教師合法權利得不到維護,相當多教師并不敢真正執行懲戒權,這時同樣可通過創建教師權利救濟制度加以解決,從而保證教育懲戒權能夠落到實處,真正維護好教師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甘肅省張掖市職業技術教育中心

責任編輯:張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