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教育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西安鐵路運輸檢察分院,楊凌示范區教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韓城市教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神木市、府谷縣教育和體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委廳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陜西省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陜西省教育廳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陜西省人民檢察院

陜西省公安廳

陜西省司法廳

2025年4月16日

陜西省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發揮法治副校長作用,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5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陜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法治副校長的聘任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治副校長,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下統稱“派出機關”)推薦或委派,經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在學校兼任副校長職務,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員。其他單位的人員不得聘任為法治副校長。

法治副校長一般不脫離原崗位,不占用學校領導職數與人員編制。

第四條 ?省教育廳會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制定全省法治副校長政策文件,統籌推動全省法治副校長的聘任與管理。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派出機關負責本地區學校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工作,建立由教育、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共同參與的法治副校長工作機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情況,交流共享工作信息,協調解決突出問題,常態化、全環節協同做好本地區法治副校長工作。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將法治副校長工作納入教育法治工作全局,加強統籌謀劃和綜合協調;

(二)健全完善法治副校長管理制度機制;

(三)會同派出機關做好法治副校長聘任、培訓、履職、評價、獎勵等全鏈條管理;

(四)牽頭建立法治副校長人員庫,對法治副校長聘任履職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五)協調解決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總結推廣創新措施和典型經驗;

(六)會同派出機關研判學生欺凌防控、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等問題,引導法治副校長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派出機關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學校需求,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法治副校長的遴選、推薦工作;

(二)為法治副校長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時間和條件保障,按有關標準給予食宿、交通等補助;

(三)組織并支持法治副校長參加履職培訓或工作交流;

(四)組織對法治副校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并將結果作為考核其工作、晉職、晉級和立功受獎的重要依據;

(五)聯合有關職能部門對法治副校長給予表彰;

(六)法治副校長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繼續履職的,及時向學校通報情況。

第七條 ?學校的主要職責:

(一)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法治副校長配備或補充需求,聘任完成后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二)向法治副校長頒發聘書;

(三)在學校內明顯位置公示法治副校長的姓名、工作職責、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

(四)加強與法治副校長溝通聯系,通報法治建設、學生欺凌治理等方面的重要情況,邀請參加有關會議,主動聽取意見建議,保障其順利參與活動、開展工作;

(五)建立法治副校長工作評價制度,定期對法治副校長工作作出評價,按年度將結果報送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校長應當配合法治副校長開展法治教育、校園安全治理等工作,落實依法治校具體要求。

第八條 ?法治副校長應當全方位履行《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52號)第五條規定的各項職責,利用憲法宣傳周、民法典宣傳月、春秋季開學、“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六·一”國際兒童節、國慶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采取舉辦講座、組織模擬法庭、開設法律診所、提供咨詢、組織實踐教學等方式,每年落實不少于4課時的法治教育任務。

初中、高中(中職)學校的法治副校長應重點協助學校做好學生欺凌防控、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工作,實施教育懲戒,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共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九條 ?派出機關應遴選、推薦符合《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52號)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職工作人員擔任法治副校長。

初中、高中(中職)學校法治副校長的人選,應當優先推薦政治過硬、年富力強、熟悉青少年學生身心特點的業務骨干擔任。

第十條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派出機關制定法治副校長聘任計劃,確保本地區學校法治副校長全覆蓋配備,優先為偏遠地區、農村地區、革命老區和城市薄弱學校、城鄉結合部學校配備法治副校長。

第十一條 ?每所學校應當配備至少1名法治副校長。根據工作需要,1人最多同時擔任2所學校的法治副校長。

師生人數多、多校區或有需求的學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長,學校應當明確各自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建法治副校長工作團隊,服務區域內學校,優先服務農村偏遠地區學校。

第十三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副校長培訓納入教師、校長培訓計劃,會同派出單位共同制定培訓方案,加強法治副校長履職培訓。

培訓應當包括學校依法治理、未成年人保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學校安全管理等內容,結合學生欺凌防控、預防性侵害、網絡詐騙等典型案例,提升法治副校長解決實際問題能力。

法治副校長任職前,應接受不少于8學時的培訓。任職期間,根據實際安排參加相應的培訓。

第十四條 ?法治副校長聘期一般為三年,期滿后可以續聘。聘任流程主要為:

(一)提出需求。法治副校長出現空缺,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配備或補充計劃。

(二)醞釀人選。學校按就近就便原則確定擬聘人選,學校有困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派出機關提出建議人選。

(三)資格審核。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派出機關,按照任職條件審核擬聘(建議)人選資格,確定聘任人選。

(四)聘任上崗。學校明確聘期、職責等事項并向法治副校長頒發聘書,按要求報告聘任情況。

第十五條 ?學校從其他執法機關、法學教育和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聘任校外法治輔導員的,或幼兒園聘任法治副園長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黃蕊